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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8-4-21 16:23:58 来源:宿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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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宿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宿州房协),英文译名为:SuZhou Real Estat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RETA。
本会会址在:宿州市淮河西路房地产大厦。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房地产业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市场交易、经纪中介、房屋安全鉴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在宿州市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
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联合全市房地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振兴宿州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课题调研,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和建议。
第六条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进企业面向市场。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素质。
第七条  制定行约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劳动竞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交流工作经验,评选、推广优秀科研成果,培训企业管理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第九条  组织同行业的经验交流,发展同省内外社团组织以及同行业之间的友好往来,拓展思路,吸收新鲜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条  收集、编辑省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以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成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全市房地产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同时邀请部分与房地产行业发展有关的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和顾问。
(一)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的其它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自愿入会并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受理,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退会的,由其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予以注销或更换;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行业自律性惩罚须取消会员资格的由秘书处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3、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关心本会的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关注行业的发展动态。
4、按规定交纳会费,连续二年不交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位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由理事单位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时,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及其职权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变更或更换法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8年3月1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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